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绷紧办公保密弦-疫情期间办公注意事项
更新时间:2020-3-11

疫情防控期间,为减少病毒的传播,倡导网上办公,但是使用手机、电脑办公、办文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,把好保密关。

下面,就和大家分享一下疫情期间网络办公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吧!

  1. 不在任何形式的互联网办公、居家办公中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工作秘密,做到在家工作不办密、网上办公不涉密。

  2. 规范信息交流渠道,加强在岗与居家办公管理,通过视频会议、邮箱、等方式传递工作信息,确保疫情期间工作、防护两不误。

  3. 严禁通过微信等各类互联网平台对外发布或传递涉及疫情、生产、经营、市场、财务、人事、纪检、审计、稳定等内部敏感类信息、数据性资料等。

  4. 严禁擅自扩大内部文件知悉范围,加强内部文件管理。

  5. 为确保疫情期间工作快捷高效,可以适当通过微信、腾讯办公等方式传递一般性通知,开展群众性疫情防治知识宣传,简要传达不涉及秘密事项的有关工作要求,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、扎实开展。

下面,再跟大家分享一些警示案例吧。

案例1:紧急传达致泄密。

201610月,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,印发了涉密文件,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。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,认为事件紧急,又正值深夜,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。群成员杨某看到后,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。之后,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,造成泄密。 

本案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是相关公务较为紧急,需要立即通知、部署或处理,当事人为迅速办理有关事项,不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,利用微信群发送涉密文件,导致泄密。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“客观因素”:待办公务紧急,其他通信方式不畅,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,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,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,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、麻痹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观心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。

案例2:汇报工作致泄密。

201710月,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,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,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,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,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。

案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,并调离办公室岗位;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;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、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,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。本案基本情节是有涉密事项需要向单位领导请示、汇报,但有关领导不在单位或本地,当事人擅自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上级。点对点发送涉密文件资料的扩散范围要小于群发方式,但在违规性质上没有根本区别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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